盧子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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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  


打击洗钱概略

企业工具及法律安排本身对洗钱活动具吸引力,因为:

a 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大笔款项看似较合理,较不会引起注意;

b 如使用虚假的发票或船务文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及步骤,才可核实资金来源或涉嫌违法的企业或业务;

c 公司架构可隐藏实益拥有人或公司控制人;

d 把非法勾当搀入合法商业活动,令人更难分辨公司资产及犯罪得益;

e 罪犯可藉着与信誉良好的公司进行交易,尽量避免惹人怀疑;以及

 ( f )  成立挂名公司,以合法商业活动(如进出口)收支款项为名,将犯罪得益由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国家。犯罪分子会利用跨司法管辖区的商业活动作掩护,或把犯罪款项搀入合法商业活动所得的资金,轻易营造多层资金流动作为掩饰。

政府致力维持稳健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以期:

a 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国际标准;

b 阻止非法资金透过金融体系或其他途径进出本港,并侦测有关情况;

c 有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以及限制和没收非法得益;

d 减少本港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方面的脆弱之处;

e 采用风险为本方案,要求企业和个人履行合规责任;

f 加强对外及国际协作,以阻遏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对全球造成的威胁;以及

g 透过鼓励私营界别参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工作,提高他们对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警务处

警务处是按《警队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反恐条例》调查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和上游罪行的主要执法部门。警务处毒品调查科下的财富调查组专责调查与毒品和有组织罪行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案件,以及按《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反恐条例》追查和没收有关得益。商业罪案调查科负责调查严重、复杂及集团式商业罪案和骗案。其他隶属总部、总区或警区的刑事调查队或单位在侦查上游罪行或其他严重或有组织罪行时,亦会进行洗钱调查。

海关

海关辖下的有组织罪案调查科设有财富调查课,负责调查海关职权所涵盖的上游罪行(例如走私、知识产权和毒品罪行)及所衍生的洗钱案,以及追查、限制和充公该等罪行的得益。财富调查课与内地海关及海外执法机关紧密合作,打击跨境及跨国洗钱集团。此外,海关贯彻执行产地来源证和进出口签证制度,以维护本港贸易的信誉。海关在各管制站查验进出口货物、视察工厂及检查付运的货物,亦是香港履约小组的成员,协助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透过《化学武器(公约)条例》实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如上文所述,海关辖下的金钱服务监理科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向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及作出规管。海关是香港战略物品贸易管制制度的执法机关,该制度是根据《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的《 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实施。为防止非法进出口活动,确保许可证制度的完善,海关会根据情报进行视察、核实进出口的战略物品及调查违法个案。

廉署

廉署负责调查贪污投诉。廉署在调查贪污或相关罪行时会涵盖其财务范畴,包括资金流动分析及追查犯罪得益。如在调查中发现因贪污而引致或与贪污有关连的洗钱罪行,会作出跟进。廉署辖下的犯罪得益小组于2010 年成立,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处理限制及没收资产的工作;法证会计组于2011 年成立,支持前线人员处理复杂的贪污个案、洗钱行为及其他罪行。

联合财富情报组

联合财富情报组由警务处和海关组成,专责接收、分析及发布由金融机构、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和巿民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并分析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个案的手法。每当接获可疑交易报告,该情报组会按风险评估机制,审视报告所载情报,包括可疑情况、严重性及风险程度等,并进行情报分析。该情报组亦会从可疑交易报告中发掘具价值的情报,将之发布给执法部门或其他机构辖下的调查小组,使他们能够介入并阻截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协助调查工作及达致成功检控。

电话骗案

近年来,电话骗案的犯案手法不断改变,由“虚构绑架”、“猜猜我是谁”演变成“假冒官员”。大部分个案的受害人在来电者要求并威迫利诱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帐户号码及密码;透过本地银行或金钱服务经营者把款项汇至香港、中国内地或海外的银行账户;或在本地向骗徒代理人支付现金。电话骗案可涉及纯本地犯罪集团或以境外为基地的跨国犯罪集团。这些集团一般以傀儡开立银行账户或利用金钱服务经营者汇款处理收益。

网上骗案

网上骗案个案中,大部分为网上商业骗案、电邮骗案和社交媒体骗案。社交媒体骗案方面,罪犯一般不会采用银行帐户,而是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冒充帐户持有人,欺骗账户持有人的亲友付款购买储值支付产品或网上游戏点数储值卡等预缴产品。入账款项会实时存入犯案人在有关平台开设的账户,而所得收益旋即流出香港。

投资骗案

投资骗案一般涉及欺诈性投资计划。这类计划标榜高回报、低风险、赚钱快,利诱受害者把款项付汇至外地。这类上游罪行的犯案者一般会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成立公司,以制造投资活动的假象。在多宗涉及境外投资欺诈的洗钱个案中,境外洗钱集团曾利用挂名公司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传送犯罪得益,把不同的资金搀杂混合,以掩饰犯罪得益。

毒品

大部分毒品在境外制造,并以空运、海运及邮递方式贩运到香港。毒贩运作架构各有不同,由零售层面的毒贩至设中介人、运输及毒品交接人员等不同管理层的犯罪集团不等。部分贩运至香港的毒品会转运到其他地方,如亚太区的司法管辖区。本地贩毒集团的洗钱手法相对简单,犯罪得益通常由贩毒集团、其家庭成员或有联系人士处理,所用方法包括以现金形式保存,或存入家庭成员或有联系人士的银行账户,或利用得益购置房地产。国际贩毒集团除了利用傀儡以空壳公司开立本地银行账户,也会采用贸易洗钱方法。

 放高利贷

放高利贷指以高息放债,以及采取威吓或非法手段,迫使借贷人清偿债务的刑事作为。在香港,债务人一般都是那些因种种原因而无法从银行或受规管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低收入人士或资金紧绌的商人,或在香港或澳门欠下赌债的惯性赌徒。在许多个案中,无力还债的债务人会被招揽开立银行账户,以供高利贷者用作收取其他债务人的还款。此外,也有个别人士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卖给高利贷集团。

收受赌注和非法赌博

随着流动通讯科技和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在境外运作的收受外围赌注集团可接受网上投注。香港的收受外围赌注一般接受赛马和足球赛事投注,收受赛马赌注活动大多限于本地赛事,而收受足球赌注活动则通常涉及境外赛事。个案一般利用银行之间的转账和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得益,而透过银行或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及以现金方式隐藏得益亦时有发生。

贪污

三分之二的贪污投诉涉及私营机构。随着内地市场持续增长,包括贪污在内的经济罪行将继续威胁各行各业的运作。香港毗邻中国内地,两地经济一脉相连,内地出现的贪污活动可能对香港构成洗钱威胁。香港作为奉行自由开放经济的国际金融中心,亦有可能吸引外国企业及人员前来清洗贪污得益。清洗贪污得益的形式多样化,视乎贪污行为的性质而定。本地银行账户及由本地人士开设的离岸公司,以及企业工具、信托及非牟利组织,都有可能被利用隐藏贪污得益。近年跨国及跨境贪污活动为廉署带来挑战。廉署与中国内地、澳门及海外的反贪及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及交流。除了机构之间在执法方面的合作外,廉署会根据香港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之下签订的双边协议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协议,向海外税务管辖区提供有关贪污个案的相互法律协助。至于涉及中国内地的个案,会循个案协查计划提供有效的合作安排。

逃税

相比之下,由境外逃税个案引起的洗钱威胁则较大。从被侦破涉及清洗境外逃税所得收益的案件可见,有关逃税计划使用复杂的公司架构和信托,以隐藏逃税所得收益的拥有权和控制权。香港于2016 6 月加入《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全球合作框架》,并在同年修订《税务条例》,以落实自动交换数据的安排。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是一项新订立的国际标准,透过各税务管辖区交换财务帐户数据,以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当局亦曾与其他税务管辖区采取联合行动,限制在香港处理有关得益。立法会于2018 1 月通过修订《税务条例》,以便在香港实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当局会根据上述公约,在2018 9 月起与其他税务管辖区开始进行多边自动交换数据。

走私货物

过往曾有犯罪分子设法把应课税品、毒品、濒危物种、枪械、侵犯知识产权物品、附有虚假商品说明货品等禁运和受管制物品走私进出香港。犯罪集团利用中国内地与香港在税制上的差异,设法把应课税品,例如香烟及汽车燃油从内地走私到香港,以及把高价电子产品(包括手提电话及计算机硬件)从香港走私到内地。海关定期与内地海关当局采取联合行动,打击走私集团。走私活动属跨境行为,对洗钱威胁所造成的影响绝不限于单一司法管辖区。洗钱者可运用不同的手法组织和精密部署洗钱活动。

贸易洗钱

贸易洗钱涉及搀杂混合贸易与金融活动,所用手法的复杂程度不一。鉴于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的金融交易量庞大,面对贸易洗钱的威胁在所难免。最简单的洗钱技俩是采用不良的经营手法(例如高开或低开发票、就货物及服务重复开出发票、货品付运数量/提供的服务不足或过多等)。犯罪分子会通过贸易洗钱,如透过支付真正或声称货品销售的款项,或发出信用证,清洗境外贩毒及本地或境外诈骗所得的犯罪得益。

科技罪案攀升

过去10 年,科技不断进步和全球一体化,为犯罪分子制造了更多跨境犯罪及洗钱的机会。互联网提供了新的互动、活动和联系形式,令运作时间和地域有更大的弹性,犯案因而变得更轻易、更快捷和全球化。网络覆盖世界各地、用户可轻易隐藏所在位置、追查用户真实身分困难,以及计算机黑客可轻易地将浏览器转驳至欺诈网站以记录付款卡数据,均令互联网罪案迅速增长。科技罪案规模扩大、犯案手法日益高明及渗透程度提高,令市民容易受害。犯罪分子利用网上商业活动增加、金钱快速流动、通讯及计算机更紧密连系等因素犯案,将犯罪活动延伸至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执法部门构成更复杂和严峻的挑战。利用科技犯案的其他罪行(如攻击计算机系统进行勒索)可导致重大的财政损失及衍生庞大的犯罪得益。这类案件大部分涉及同时利用银行账户。愈来愈多侵犯版权及伪冒商标活动利用拍卖网站及社交媒体平台在网上犯案。

虚拟货币

香港视虚拟货币( 例如比特币) 为虚拟商品,而不是法定货币,因而如大部分司法管辖区一样,没有特设法例将其纳入规管。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实质上是服务出售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合约安排,就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交易。部分虚拟货币容易被利用作投机,价格可能因此大幅波动。虚拟货币未必有任何实物、发行人或实体经济支持,投资者或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波动而蒙受重大损失。

打击洗钱条例》规定,任何经营金钱服务业务( 即货币兑换及汇款交易) 的人士必须向海关关长申领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这项规定亦适用于经营金钱服务业务的虚拟货币营运者。根据《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如某对象可用作储值支付工具,金融管理专员有权宣布该对象为兑换媒介并实施监管。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证券”的定义,则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现行多条法例已就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欺诈、网络罪行等作出制裁和为一般客户资产保障作出规定,不论当中是否涉及虚拟货币。

(Source: Government's risk assessment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