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子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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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新聞


打擊洗錢概略

 企業工具及法律安排本身對洗錢活動具吸引力,因為:

a) 在不同公司之間轉移大筆款項看似較合理,較不會引起注意;

b) 如使用虛假的發票或船務文件,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及步驟,才可核實資金來源或涉嫌 違法的企業或業務;

c) 公司架構可隱藏實益擁有人或公司控制人;

d) 把非法勾當攙入合法商業活動,令人更難分辨公司資產及犯罪得益;

e) 罪犯可藉着與信譽良好的公司進行交易,盡量避免惹人懷疑;以及

 ( f )  成立掛名公司,以合法商業活動(如進出口)收支款項為名,將犯罪得益由一個國家轉移至另一國家。犯罪分   子會利用跨司法管轄區的商業活動作掩護,或把犯罪款項攙入合法商業活動所得的資金,輕易營造多層資金流動作為掩飾。

 政府致力維持穩健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期:

a) 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

b) 阻止非法資金透過金融體系或其他途徑進出本港,並偵測有關情況;

c) 有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以及限制和沒收非法得益;

d) 減少本港金融業和非金融業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方面的脆弱之處;

e) 採用風險為本方案,要求企業和個人履行合規責任;

f) 加強對外及國際協作,以阻遏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對全球造成的威脅;以及

g) 透過鼓勵私營界別參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工作,提高他們對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警務處

警務處是按《警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反恐條例》調查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和上游罪行的主要執法部門。警務處毒品調查科下的財富調查組專責調查與毒品和有組織罪行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案件,以及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反恐條例》追查和沒收有關得益。商業罪案調查科負責調查嚴重、複雜及集團式商業罪案和騙案。其他隸屬總部、總區或警區的刑事調查隊或單位在偵查上游罪行或其他嚴重或有組織罪行時,亦會進行洗錢調查。

海關

海關轄下的有組織罪案調查科設有財富調查課,負責調查海關職權所涵蓋的上游罪行(例如走私、知識產權和毒品罪行)及所衍生的洗錢案,以及追查、限制和充公該等罪行的得益。財富調查課與內地海關及海外執法機關緊密合作,打擊跨境及跨國洗錢集團。此外,海關貫徹執行產地來源證和進出口簽證制度,以維護本港貿易的信譽。海關在各管制站查驗進出口貨物、視察工廠及檢查付運的貨物,亦是香港履約小組的成員,協助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透過《化學武器(公約)條例》實施《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規定。如上文所述,海關轄下的金錢服務監理科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向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及作出規管。海關是香港戰略物品貿易管制制度的執法機關,該制度是根據《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的《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實施。為防止非法進出口活動,確保許可證制度的完善,海關會根據情報進行視察、核實進出口的戰略物品及調查違法個案。

廉署

廉署負責調查貪污投訴。廉署在調查貪污或相關罪行時會涵蓋其財務範疇,包括資金流動分析及追查犯罪得益。如在調查中發現因貪污而引致或與貪污有關連的洗錢罪行,會作出跟進。廉署轄下的犯罪得益小組於2010 年成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限制及沒收資產的工作;法證會計組於2011 年成立,支援前線人員處理複雜的貪污個案、洗錢行為及其他罪行。

聯合財富情報組

聯合財富情報組由警務處和海關組成,專責接收、分析及發布由金融機構、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和巿民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並分析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個案的手法。每當接獲可疑交易報告,該情報組會按風險評估機制,審視報告所載情報,包括可疑情況、嚴重性及風險程度等,並進行情報分析。該情報組亦會從可疑交易報告中發掘具價值的情報,將之發布給執法部門或其他機構轄下的調查小組,使他們能夠介入並阻截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協助調查工作及達致成功檢控。

電話騙案

近年來,電話騙案的犯案手法不斷改變,由“虛構綁架”、“猜猜我是誰”演變成“假冒官員”。大部分個案的受害人在來電者要求並威迫利誘的情況下,提供銀行帳戶號碼及密碼;透過本地銀行或金錢服務經營者把款項匯至香港、中國內地或海外的銀行帳戶;或在本地向騙徒代理人支付現金。電話騙案可涉及純本地犯罪集團或以境外為基地的跨國犯罪集團。這些集團一般以傀儡開立銀行帳戶或利用金錢服務經營者匯款處理收益。

網上騙案

網上騙案個案中,大部分為網上商業騙案、電郵騙案和社交媒體騙案。社交媒體騙案方面,罪犯一般不會採用銀行帳戶,而是通過社交媒體平台,冒充帳戶持有人,欺騙帳戶持有人的親友付款購買儲值支付產品或網上遊戲點數儲值卡等預繳產品。入帳款項會即時存入犯案人在有關平台開設的帳戶,而所得收益旋即流出香港。

投資騙案

投資騙案一般涉及欺詐性投資計劃。這類計劃標榜高回報、低風險、賺錢快,利誘受害者把款項付匯至外地。這類上游罪行的犯案者一般會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成立公司,以製造投資活動的假象。在多宗涉及境外投資欺詐的洗錢個案中,境外洗錢集團曾利用掛名公司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傳送犯罪得益,把不同的資金攙雜混合,以掩飾犯罪得益。

毒品

大部分毒品在境外製造,並以空運、海運及郵遞方式販運到香港。毒販運作架構各有不同,由零售層面的毒販至設中介人、運輸及毒品交接人員等不同管理層的犯罪集團不等。部分販運至香港的毒品會轉運到其他地方,如亞太區的司法管轄區。本地販毒集團的洗錢手法相對簡單,犯罪得益通常由販毒集團、其家庭成員或有聯繫人士處理,所用方法包括以現金形式保存,或存入家庭成員或有聯繫人士的銀行帳戶,或利用得益購置房地產。國際販毒集團除了利用傀儡以空殼公司開立本地銀行帳戶,也會採用貿易洗錢方法。

放高利貸

放高利貸指以高息放債,以及採取威嚇或非法手段,迫使借貸人清償債務的刑事作為。在香港,債務人一般都是那些因種種原因而無法從銀行或受規管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低收入人士或資金緊絀的商人,或在香港或澳門欠下賭債的慣性賭徒。在許多個案中,無力還債的債務人會被招攬開立銀行帳戶,以供高利貸者用作收取其他債務人的還款。此外,也有個別人士把自己的銀行帳戶賣給高利貸集團。

收受賭注和非法賭博

隨着流動通訊科技和互聯網技術不斷進步,在境外運作的收受外圍賭注集團可接受網上投注。香港的收受外圍賭注一般接受賽馬和足球賽事投注,收受賽馬賭注活動大多限於本地賽事,而收受足球賭注活動則通常涉及境外賽事。個案一般利用銀行之間的轉帳和個人銀行帳戶接收得益,而透過銀行或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及以現金方式隱藏得益亦時有發生。

貪污

三分之二的貪污投訴涉及私營機構。隨着內地市場持續增長,包括貪污在內的經濟罪行將繼續威脅各行各業的運作。香港毗鄰中國內地,兩地經濟一脈相連,內地出現的貪污活動可能對香港構成洗錢威脅。香港作為奉行自由開放經濟的國際金融中心,亦有可能吸引外國企業及人員前來清洗貪污得益。清洗貪污得益的形式多樣化,視乎貪污行為的性質而定。本地銀行帳戶及由本地人士開設的離岸公司,以及企業工具、信託及非牟利組織,都有可能被利用隱藏貪污得益。近年跨國及跨境貪污活動為廉署帶來挑戰。廉署與中國內地、澳門及海外的反貪及執法機關加強聯繫及交流。除了機構之間在執法方面的合作外,廉署會根據香港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之下簽訂的雙邊協議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多邊協議,向海外稅務管轄區提供有關貪污個案的相互法律協助。至於涉及中國內地的個案,會循個案協查計劃提供有效的合作安排。

逃稅

相比之下,由境外逃稅個案引起的洗錢威脅則較大。從被偵破涉及清洗境外逃稅所得收益的案件可見,有關逃稅計劃使用複雜的公司架構和信託,以隱藏逃稅所得收益的擁有權和控制權。香港於2016 6 月加入《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全球合作框架》,並在同年修訂《稅務條例》,以落實自動交換資料的安排。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是一項新訂立的國際標準,透過各稅務管轄區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以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當局亦曾與其他稅務管轄區採取聯合行動,限制在香港處理有關得益。立法會於2018 1 月通過修訂《稅務條例》,以便在香港實施《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當局會根據上述公約,在2018 9 月起與其他稅務管轄區開始進行多邊自動交換資料。

走私貨物

過往曾有犯罪分子設法把應課稅品、毒品、瀕危物種、槍械、侵犯知識產權物品、附有虛假商品說明貨品等禁運和受管制物品走私進出香港。犯罪集團利用中國內地與香港在稅制上的差異,設法把應課稅品,例如香煙及汽車燃油從內地走私到香港,以及把高價電子產品(包括手提電話及電腦硬件)從香港走私到內地。海關定期與內地海關當局採取聯合行動,打擊走私集團。走私活動屬跨境行為,對洗錢威脅所造成的影響絕不限於單一司法管轄區。洗錢者可運用不同的手法組織和精密部署洗錢活動。

貿易洗錢

貿易洗錢涉及攙雜混合貿易與金融活動,所用手法的複雜程度不一。鑑於香港與其貿易伙伴的金融交易量龐大,面對貿易洗錢的威脅在所難免。最簡單的洗錢技倆是採用不良的經營手法(例如高開或低開發票、就貨物及服務重覆開出發票、貨品付運數量/提供的服務不足或過多等)。犯罪分子會通過貿易洗錢,如透過支付真正或聲稱貨品銷售的款項,或發出信用證,清洗境外販毒及本地或境外詐騙所得的犯罪得益。

科技罪案攀升

過去10 年,科技不斷進步和全球一體化,為犯罪分子製造了更多跨境犯罪及洗錢的機會。互聯網提供了新的互動、活動和聯繫形式,令運作時間和地域有更大的彈性,犯案因而變得更輕易、更快捷和全球化。網絡覆蓋世界各地、用戶可輕易隱藏所在位置、追查用戶真實身分困難,以及電腦黑客可輕易地將瀏覽器轉駁至欺詐網站以記錄付款卡資料,均令互聯網罪案迅速增長。科技罪案規模擴大、犯案手法日益高明及滲透程度提高,令市民容易受害。犯罪分子利用網上商業活動增加、金錢快速流動、通訊及電腦更緊密連繫等因素犯案,將犯罪活動延伸至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執法部門構成更複雜和嚴峻的挑戰。利用科技犯案的其他罪行(如攻擊電腦系統進行勒索)可導致重大的財政損失及衍生龐大的犯罪得益。這類案件大部分涉及同時利用銀行帳戶。愈來愈多侵犯版權及偽冒商標活動利用拍賣網站及社交媒體平台在網上犯案。

虛擬貨幣

香港視虛擬貨幣( 例如比特幣) 為虛擬商品,而不是法定貨幣,因而如大部分司法管轄區一樣,沒有特設法例將其納入規管。使用虛擬貨幣交易,實質上是服務出售者和使用者雙方的合約安排,就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作出交易。部分虛擬貨幣容易被利用作投機,價格可能因此大幅波動。虛擬貨幣未必有任何實物、發行人或實體經濟支持,投資者或消費者可能因為價格波動而蒙受重大損失。

《 打擊洗錢條例》規定,任何經營金錢服務業務( 即貨幣兌換及匯款交易) 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申領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這項規定亦適用於經營金錢服務業務的虛擬貨幣營運者。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如某物件可用作儲值支付工具,金融管理專員有權宣布該物件為兌換媒介並實施監管。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若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中“證券”的定義,則可能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現行多條法例已就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欺詐、網絡罪行等作出制裁和為一般客戶資產保障作出規定,不論當中是否涉及虛擬貨幣。

 (Source: Government's risk assessment report)